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
(199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
(1993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条例明确了放射性废物的定义、分类、处理、贮存和处置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环境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明确了规划、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
为防止拆船污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条例规定拆船活动需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防污措施、污染事故处理等,并对违规行为设定处罚。
(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旨在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