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旨在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规定了海岛保护规划、海岛保护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旨在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规定了海岛保护规划、海岛保护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勘探、开发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旨在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八章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九章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旨在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畜牧业发展。法规定草原权属、规划、建设、利用和保护措施,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