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旨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明确了水土保持的方针、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旨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煤炭行业发展。法规定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强调煤矿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科技进步和多种经营。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旨在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