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强调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6-10-29 实施时间:1986-10-29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和平利用。条例对放射性物品分类、运输容器设计制造、运输过程、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4号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
(1993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条例明确了放射性废物的定义、分类、处理、贮存和处置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环境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明确了规划、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条例规定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等,并明确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