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旨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明确了水土保持的方针、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旨在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规定了海岛保护规划、海岛保护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旨在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法规定防沙治沙原则、规划、预防措施、治理方法、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旨在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