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4号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4号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条例明确了放射性废物的定义、分类、处理、贮存和处置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环境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明确了规划、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防止拆船污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条例规定拆船活动需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防污措施、污染事故处理等,并对违规行为设定处罚。
条例旨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规定船舶及其作业活动需符合技术规范,建立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污染物排放、接收和处理要求,以及事故应急处置和法律责任。
(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旨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煤炭行业发展。法规定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强调煤矿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科技进步和多种经营。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